【行政强制】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豫0522环查(扣)字〔2025〕1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522环查(扣)字〔2025〕1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79449783H
地址:安阳县永和镇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叶亦林
我局于2025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你单位厂区西南有两个水坑,坑内有废水,水体呈黑褐色,两水坑均为土坑,无防渗措施。两水坑相距约100米,两水坑横截面均为不规则截面,东侧坑体(1号坑)横截面积约3平方米左右,深约1米左右(水体表面距地面约0.5米,水深约0.5米),西侧坑体(2号坑)横截面积约15平方米左右,深约0.5米左右(水体表面距地面约0.03米,水深约0.5米);靠西水坑通有一黑色胶管(胶管内径约3.2厘米),该胶管连接综合废水池排入西侧水坑。8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排污许可证(摘录)、现场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频及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暂存废水的两个储罐、一个水泵、一条水管进行查封(厂区西南两处涉嫌渗坑排放废水分别抽取到两个储罐)。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5年8月9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省多溢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9日
